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7民初13268号
原告:上海允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周羽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志杰,男。
被告:台州市星标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曹星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斌,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允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星标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允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允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 婕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庞申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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