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市腾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嫩江县腾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刘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121民初2437号
原告:嫩江县腾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嫩兴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照山,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原告嫩江县腾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嫩江县腾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