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环球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嘉星燃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112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环球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嘉星燃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7)川1112民初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环球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嘉星燃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67,9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债务60,000.00元,尚余307,900元及加倍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履行,对未执行款项,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从2018年3月起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30,000.00元,直至欠款清偿完毕为止。在分期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7)川1112民初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分期和解履行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罗贤贵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