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环球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三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环球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以被告已付清所诉金额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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