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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路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2民初8082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路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陕西路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路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陕西路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已减半收取原告陕西路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案件受理费509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已减半收取反诉原告****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反诉费1025元,由反诉原告自行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张  丹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倩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