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22执365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春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大奇山路450号,组织机构代码14364282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本院在执行浙江春江建设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下落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已司法拘留。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6件,申请执行总标的约71万元。根据本院(2017)浙0122民初4954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垫付款249695元及自2017年8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2.5元、执行费3645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浙江春江建设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章建安
审判员陆如有
人民陪审员罗敏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方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