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27民初111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会,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汶阳东大街(二实小十字路口东2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796150601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屈原路13-1-C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594227076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秭归县佳发工艺制作部、***、***、***、***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不属本案适格的主体为由,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