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27民初111号 原告:***,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会,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汶阳东大街(二实小十字路口东2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796150601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屈原路13-1-C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594227076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秭归县佳发工艺制作部,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屈原路13-1-C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27MA4A67R15N。 经营者:***。 被告:***,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 被告:***,女,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 被告:***,男,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 被告:***,女,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秭归县佳发工艺制作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突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指挥部于2020年1月24日发布通告,启动湖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交通和人员受到严格管控,致使原、被告不能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因出现不可抗拒事由,致使当事人不能参加诉讼,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