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03民初326号 原告***,男,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 法定代表人张继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