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与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宁县第一分公司、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5民初2419号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绿景大厦1幢513室(**205)。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女,汉族,1993年9月25日出生,系原告员工。
被告: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宁县第一分公司,营业场所: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新宁镇滨河西路8号。
负责人:***。
被告: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汶源大街金地凯旋城沿街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诉被告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宁县第一分公司、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苏园园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