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003执1052-1号
申请人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路61号。
被执行人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世纪大道甲99-58号。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汶阳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继生。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行政处罚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行审5号行政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行审5号行政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