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四方新能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凯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四方新能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韩民初字第00481号
原告陕西凯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绒丹,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韩城市普照路格林豪泰酒店旁秦通公司。
委托代理人胡鹏飞,陕西XX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四方新能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艳霞,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二环东段交大瑞森云峰大厦806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凯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四方新能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明原、被告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提交西安仲裁委仲裁,该约定系仲裁条款,故该案不属于韩城市人民法院管辖。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凯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陕西四方新能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10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高翔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