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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金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垫江县财政局其他申诉、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渝行申5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29号1幢8层。
法定代表人赵晓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婧,重庆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雁,重庆扬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垫江县财政局,住所地垫江县南阳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姚鸿,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清云,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程飞鹏,重庆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合肥金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71号华亿科技园H座3层。
法定代表人黄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伍继军,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国,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垫江县桂西大道南段218号。
法定代表人夏育林,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达勇,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孙宏,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垫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所地垫江县桂西大道南段208号县级机关办公中心*号楼*楼。
法定代表人刘成富,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燕,该中心工作人员。
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穹公司)因诉重庆市垫江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垫江县财政局)、合肥金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公司)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3行终1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苍穹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无视招标文件规定,仅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意见认定金海公司不需要提供在重庆缴纳的社保证明,缺乏证据支持,扭曲事实,违反法律规定;2.二审法院认定金海公司相关违法记录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进而认定其符合本次招标的基本资格条件错误;3.二审法院认为垫江县财政局认定苍穹公司对金海公司商务部分得分投诉不属实,与事实不符。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撤销垫江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再审时,苍穹公司提交了三份新证据,1.安徽省太湖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太湖县国土局)《关于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2.《太湖县村庄地籍调查合同》,此2份证据用以证明金海公司业绩造假。3.房屋租赁合同,用以证明金海公司技术人员劳动合同造假。
垫江县财政局答辩称,1.苍穹公司对特定资格条件的异议提出质疑,是在评标结束后;对金海公司基本资格条件质疑的证据是行贿案;质疑和投诉金海公司业绩造假没有提供证据,只是称可能存在造假的情形;起诉时没有将对金海公司业绩造假的质疑作为事由。2.《招标文件》挂网公示后,没有任何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特别是《招标文件》中的特定资格条件提出质疑;苍穹公司对《招标文件》的特定资格条件提出质疑,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质疑期,不能作为质疑中标人特定资格的理由;《招标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应当根据招标目的、过程进行正确解释,本项目招标目的是为了项目的顺利实施,要求社保缴纳证明是为确保中标人有实施项目的稳定技术队伍,金海公司的重庆服务技术队伍人员都购买了社保,虽不是重庆本地社保,但能反映出有稳定的在渝技术服务队伍。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以金海公司犯行贿罪判处罚金60万元一案刑事判决生效时间为2013年11月25日,距涉诉招投标时间已超过3年。金海公司被五河县纳入黑名单,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法院判决书由苍穹公司提供,真实性、合法性应由苍穹公司负责。4.金海公司商务部分得分和业绩造假问题。注册测绘师一项金海公司并未得分;苍穹公司对于金海公司资格证书造假并未提出质疑、投诉,更未提供证据证明;苍穹公司在投诉过程中没有提供金海公司业绩造假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驳回苍穹公司的再审申请。
金海公司答辩称,1.对苍穹公司代理人资格有异议,经与苍穹公司北京总部联系,苍穹公司北京总部称没有委托重庆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再审。2.从《招标文件》字面意思分析,是要求在渝设立分支机构的,须提供在渝工商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并未要求出具近三个月在渝社保缴纳证明。此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一、二审中均明确表示没有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在重庆缴纳三个月社保的证明,评标委员会也没有将此作为资格限制条件。3.苍穹公司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和《处理意见函》只能证明金海公司在距离案涉采购活动三年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不能证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记录。4.金海公司8名高级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属实并已经评标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定打分,金海公司可以提交证书原件供核实。对于业绩问题,金海公司于2012年10月与太湖县国土局签订了《太湖县村庄地籍调查合同》,太湖县国土局于2015年12月15日出具了《合同总金额证明》,证明“太湖县村庄地籍调查项目”合同总金额6089283.20元,评标委员会对此依法进行了评定。苍穹公司称金海公司业绩造假与事实不符,且苍穹公司在投诉阶段并未对此进行投诉,本案一、二审阶段也没有提出质疑,在再审申请中提出质疑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苍穹公司的再审申请。金海公司提交了8名高级工程师和项目负责人李田高级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原件。
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答辩称,1.在特定资格条件中没有要求提供重庆本地的社保缴纳证明,提出要有社保缴纳证明只是为了确保投标人有稳定的专业技术支持队伍,技术人员只要有社保就可以了,如果要求重庆本地社保证明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2.苍穹公司无法提供金海公司在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有违法行为记录的证据,金海公司的犯罪行为也已超过三年时间。请求驳回苍穹公司的再审申请。
垫江县公共交易中心答辩称,《招标文件》诚信声明部分明确了是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对于重大违法记录也有明确规定。苍穹公司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苍穹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苍穹公司在申请再审时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新证据的要求,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和理由,并结合案件审理情况,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一、投标人是否需要出具技术人员近三个月重庆本地社保缴纳证明?
《招标文件》第一篇第三条第(三)项第2目载明的内容为:“非在渝工商注册的投标人,必须在渝设有分支机构或授权服务机构(在渝设立分支机构的,必须提供在渝工商注册证明文件;需具有本地技术支持队伍,15人以上,应能出具近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从字面意思来看,“本地”二字是修饰“技术支持队伍”,而非限定社保缴纳地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一、二审庭审及申诉听证过程中,均表示只要求有本地技术支持队伍,社保缴纳证明是为确保中标人能提供稳定的技术队伍,并不要求这些技术人员必须在重庆本地购买社保,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时也未将此作为资格审查条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意见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苍穹公司的理解违背招投标中不得限制竞争的基本原则,不应得到支持。且苍穹公司自始未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仅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根据《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实行质疑前置,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苍穹公司不能再对《招标文件》进行投诉。
二、金海公司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是否存在违法记录?
金海公司的违法行为只有一个,即金海公司在2004年至2011年期间,存在行贿行为。这一行为已于2013年11月11日被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以(2013)潘刑初字第00142号《刑事判决书》予以处罚,该判决于同年11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五河县招标采购管理局基于该《刑事判决书》作出的五招标(2014)52号《关于对金海科技公司在我县投标资格处理意见函》是针对刑事处罚作出的禁入决定,不是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本案中只有《刑事判决书》中作出的刑事处罚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该事实距涉诉采购项目投标时间(2016年12月6日)已超过三年,苍穹公司认为金海公司不符合招标基本资格条件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金海公司商务部分得分是否正确?
《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质疑书、投诉书应当包括具体质疑、投诉事项。在质疑阶段,苍穹公司仅仅提出“通过网络查询证明金海公司没有注册测绘师”并提供了证明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也给予了回应。但对商务部分其他得分苍穹公司虽表示存在疑问,却没有指明具体质疑事项。《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供相关事实依据或线索。苍穹公司没有对存在疑问提供事实依据和线索,采购代理人不予审查符合规定。在投诉阶段,根据《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实行质疑前置,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对于没有经过质疑的事项垫江县财政局可以不予审查。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诉讼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苍穹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苍穹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尹 洁
审 判 员  邬继荣
审 判 员  谭秋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岳 阳
书 记 员  李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