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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金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垫江县财政局与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7)渝03行终1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垫江县财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1008678369Q,所在地垫江县。
法定代表人姚鸿,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利萍,垫江县财政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程飞鹏,重庆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合肥金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87829L(1-3),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伍继军、赵国,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26342114U,所在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文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XX,重庆天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17428575998,所在地垫江县。
法定代表人夏育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达勇,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规科科长。
原审第三人垫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156874108XJ,所在地垫江县。
法定代表人刘成富,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燕,垫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科科长。
上诉人垫江县财政局、合肥金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公司)因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2行初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9月,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垫江县国土房管局)作为采购人,垫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垫江县交易中心)为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涉诉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其第一篇投标邀请书中,第三条投标人资格要求为:投标人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其第(二)项基本资格条件第5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第(三)项特定资格条件1.具备地籍测绘乙级及以上资质(需包含有地理信息系统工程)(需出具资质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2.非在渝工商注册的投标人,必须在渝设有分支机构或者授权服务机构(在渝设立分支机构的,必须提供在渝工商注册证明文件);需具有本地技术支持队伍,15人以上,应能出具近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第四条开标有关说明(五)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6日9时30分至10时,开标时间为2016年12月6日10时。同年11月18日,垫江县国土房管局在垫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了《垫江县农村宅基地上图建库即不动产统一登记农房部分采购项目补遗》,删除了招标文件中第一编第三条特定资格条件中第2款的“或授权服务机构”。
金海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在重庆市注册设立分公司。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穹公司)与金海公司均是涉诉采购项目的投标人。2016年12月7日,垫江县交易中心在网上公布了中标结果,金海公司为拟成交企业。为此,苍穹公司分别向垫江县国土房管局、垫江县交易中心提出了质疑。垫江县交易中心针对苍穹公司的质疑,于2016年12月19日,在其官网上发布复函:一、关于金海公司重庆分公司人员没有缴纳社保的问题。经查,该公司提供了相关社保缴纳证明文件,并经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要求审核通过。二、关于金海公司有行贿犯罪记录和不良记录的问题。经查,该公司从2013年12月1日到2016年12月19日期间,未发现有行贿犯罪记录。三、关于金海公司没有注册测绘师,商务评分得分存在疑问的问题。经查,该公司商务文件中未提供注册测绘师资料,但此项并未得分。
2016年12月23日,苍穹公司向垫江县财政局提出投诉。垫江县财政局于同月28日告知苍穹公司补充相关材料。苍穹公司于2017年1月5日重新提交书面投诉申请后,垫江县财政局于同月9日予以受理。
苍穹公司投诉内容为:1、质疑垫江县国土房管局招标文件第三条投标人资格要求(三)特定资格条件2:“外地企业在渝设立分支机构的,须提供本地技术支持队伍15人以上近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我公司通过查询重庆市工商局及社保网站,金海科技公司重庆分公司注册时间为开标前一天,且没有人员社保缴纳记录,该局未回复。垫江县交易中心回复:“经查,该公司已经提供相关社保缴纳证明文件,并经由评审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要求审核通过”。2、质疑垫江县交易中心招标文件第三条投标人资格要求(二)基本资格条件5:“投标人在招标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我公司查询得知金海科技公司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及行政处罚不良记录;垫江县交易中心回复:“经查,该公司从2013年12月1日到2016年12月19日期间,未发现有行贿犯罪记录”。3、质疑垫江县国土房管局招标文件关于没收保证金的情形第三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我公司查询得知金海科技公司没有注册测绘师,县交易中心回复:“经查,该公司商务文件中未提供注册测绘师资料,但此项并未得分”。在提出投诉时,苍穹公司提交了有关依据:杨先静违法犯罪相关依据及刑事判决书、金海公司重庆分公司注册信息、金海公司在投标前三年内存在不良记录的网络截屏等。
垫江县财政局于2017年1月12日向垫江县交易中心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要求其暂停涉诉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至2017年2月11日。同月17日,垫江县财政局要求苍穹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投诉书副本。
2017年2月4日和6日,垫江县财政局分别向垫江县国土房管局、垫江县交易中心和金海公司送达了投诉书副本,要求三个单位或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同时,还向垫江县交易中心发出了调查取证通知书。
垫江县财政局在垫江县交易中心、金海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后,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09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先后送达给苍穹公司、垫江县国土房管局、垫江县交易中心、金海公司。苍穹公司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垫江县财政局作出的201709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参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的规定,涉诉采购项目为县级预算项目,垫江县财政局具有对该项目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垫江县财政局在收到苍穹公司的投诉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进行受理、核查投诉问题、作出被诉《处理决定书》、通知投诉处理结果。
关于苍穹公司投诉金海公司没有注册测绘师、商务评分得分存在问题的问题。金海公司没有在此项评分中得分,但该公司在投标时提交了具有乙级测绘资质(含地理信息系统工程)证书的复印件,符合涉诉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篇第三条第(三)项特定资格条件第1目要求:“具备地籍测绘乙级及以上资质(需包含有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关于苍穹公司投诉金海公司有行贿犯罪记录和不良记录的问题。经核实,金海公司因犯行贿罪,被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60万元一案,该刑事判决生效时间为2013年11月25日,距涉诉采购项目招投标时间的2016年12月6日,已超过三年,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规定。关于金海公司被五河县纳入黑名单,并取消其一年(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12月14日)在五河县参与投标资格的质疑及投诉,不属于前述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
关于苍穹公司投诉金海公司重庆分公司人员社保问题。涉诉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篇第三条第(三)项第2目要求:“非在渝工商注册的投标人,必须在渝设有分支机构(在渝设立分支机构的,必须提供在渝工商注册证明文件);需具有本地技术支持队伍,15人以上,应能出具近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金海公司在投标时,所提供的重庆分公司工商注册时间为2016年12月5日,人员均为安徽省人员,并未与重庆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无在重庆市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的规定。因此,金海公司达不到此项要求。关于被告垫江县财政局在质证中,认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并未对社保问题作出具体要求,但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的规定,涉诉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篇第三条第(三)项第2目要求合法,因此被告垫江县财政局的这一辩解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垫江县财政局作出的《处理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被告垫江县财政局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的201709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二、责令被告垫江县财政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依法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上诉人垫江县财政局上诉称,原判认定金海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篇第三条第(三)项第2目的要求,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本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金海公司上诉称,原判认定金海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要求的特定资格条件的事实错误,垫江县财政局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正确,请求本院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苍穹公司答辩称,金海公司的投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垫江县财政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错误,但判决结果正确。请求本院查清事实,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垫江县国土房管局、垫江县交易中心的意见是,原判认定金海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要求的特定资格条件的事实错误,垫江县财政局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正确,请求本院予以改判。
本院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部分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涉诉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第一篇第三条第(三)项第2目载明的内容为:“非在渝工商注册的投标人,必须在渝设有分支机构或授权服务机构(在渝设立分支机构的,必须提供在渝工商注册证明文件;需具有本地技术支持队伍,15人以上,应能出具近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2016年11月18日,垫江县国土房管局在垫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了《垫江县农村宅基地上图建库即不动产统一登记农房部分采购项目补遗》,删除了招标文件中第一编第三条特定资格条件中第2款的“或授权服务机构”。
金海公司因犯行贿罪于2013年11月11日被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60万元,该判决于同年11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五河县招标采购管理局因金海公司的前述犯罪行为,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关于对合肥金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我县投标资格的处理意见》,取消金海公司一年(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12月14日)内在五河县行政区域内参与投标资格。垫江县财政局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未发现金海公司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有重大违法记录。金海公司在投标时所提交的材料中,无注册测绘师证书。
本院认为,垫江县财政局具有对涉诉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并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进行受理、核查投诉问题、作出处理决定、通知投诉处理结果,作出被诉《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关于因金海公司无注册测绘师,商务部分得分是否存疑的问题。经查,根据评标小组对金海公司的评分表和金海公司提交的项目负责人、项目团队的资质证书证实,金海公司提交的资质证书中无注册测绘师证书,在商务部分的“项目团队中具有测绘师1人及以上的得1分”栏目中未得分。垫江县财政局认定该项投诉事项不属实的证据确凿。
关于金海公司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是否有违法记录的问题。根据《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供相应事实依据或线索,并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调查取证。”苍穹公司在提出质疑和投诉时,提供了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蚌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书、五河县招标采购管理局《关于对合肥金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我县投标资格的处理意见》,拟证明金海公司在2014年有重大违法记录。经查,现有证据证实金海公司在2004年至2011年期间,有行贿行为,并于2013年11月11日被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以金海公司犯行贿罪判处罚金60万元,该判决于同年11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该事实距涉诉采购项目投标时间(2016年12月6日)已超过三年,不能证明金海公司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关于五河县招标采购管理局因金海公司存在上述犯罪行为,于2014年12月作出取消金海公司在该县一年内的投标资格的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数额较大罚款等行政处罚。”五河县招标采购管理局作出的《关于对合肥金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我县投标资格的处理意见》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此外,苍穹公司在提出质疑和投诉时,未提供金海公司还具有其他重大违法记录的相关事实依据或线索,垫江县财政局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也未发现金海公司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有重大违法记录。垫江县财政局认定该项投诉事项不属实,并无不当。
关于是否要求投标人出具近三个月在重庆缴纳社保证明的问题。经查,招标文件第一篇第三条第(三)项第2目载明的内容为:“非在渝工商注册的投标人,必须在渝设有分支机构或授权服务机构(在渝设立分支机构的,必须提供在渝工商注册证明文件;需具有本地技术支持队伍,15人以上,应能出具近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对招标文件的内容,作为采购人的垫江县国土房管局和作为采购代理机构的垫江县交易中心,在一审、二审中均提出对社保缴纳证明没有要求必须提供在重庆缴纳的社保证明,该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时也没有该限制性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意见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垫江县财政局作出201709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的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原判决认定金海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篇第三条第(三)项第2目要求的事实不当,导致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2行初73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谭晓琪
审判员  喻伦泰
审判员  何 虎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