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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励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合肥金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91民初1426号
原告:安徽励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毕为,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金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励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金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安徽励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励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励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5元,减半收取为1048元,由原告安徽励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倪良月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