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赛立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赛立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03财保153号
申请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
法定代表人:*海松,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赛立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赛立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价值220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赛立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股金2200万股(股金账号911040000018600542365),保全价值22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支付、买卖、转移、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