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赛立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日照东群贸易有限公司、山东赛立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03财保186号
申请人:日照东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西天津路南万基国际商务楼001幢01单元1301号,营业执照号码:913711027884678363。
法定代表人:马先芳,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赛立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义和村,营业执照号码:91371103092463378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日照东群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赛立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价值1500000元。担保人日照凯航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赛立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保全价值15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支付、买卖、转移、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
二、查封申请人日照东群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日照凯航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日照市国际大厦001幢03单元1902号(日房权证市字第××号)一处,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买卖、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
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冻结或查封期满后冻结或查封的效力消灭。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日照东群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