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1执32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日照华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高兴镇中小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EKW4Y5J。
法定代表人:张守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岚山凯航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玉泉二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556734907Q。
法定代表人:宋方忠。
被执行人:日照天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玉泉二路东侧凯航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87166353A。
法定代表人:王玉峰。
被执行人:日照东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西天津路南(万基国际商住楼)001幢01单元1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884678363。
法定代表人:马先芳。
被执行人:日照凯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玉泉二路东侧凯航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680603533。
法定代表人:代利。
被执行人:江苏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小王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139268765D。
法定代表人:赵为永。
被执行人:山东赛立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义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0924633780。
法定代表人:宋惠杰。
被执行人:宋凯,男,汉族,1974年12月16日出生,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牟艳华,女,汉族,1975年4月18日生,住日照市东港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华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岚山凯航热力有限公司、日照天桥贸易有限公司、日照东群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凯航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赛立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宋凯、牟艳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1月30日申请执行人日照华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日照市德信公证处(2018)鲁日照德信证经字第63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钱守吉
审判员 山世增
审判员 张卫华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春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