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1执31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泰安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67702249J。
主要负责人:李军,行长。
委托代理人:董干,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赛立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义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0924633780。
法定代表人:宋惠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天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玉泉二路东侧凯航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87166353A。
法定代表人:王玉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凯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玉泉二路东侧凯航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680603533。
法定代表人:代利,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小王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139268765D。
法定代表人:赵为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岚山凯航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玉泉二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556734907Q。
法定代表人:宋方忠,总经理。
被执行人:宋凯,男,汉族,1974年12月16日出生,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牟艳华,女,汉族,1975年4月18日出生,住日照市岚山区。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赛立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日照天桥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凯航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日照岚山凯航热力有限公司、宋凯、牟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11民初2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9年2月18日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状况,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提起查询,反馈结果显示各被执行人名下除有零星存款外,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日照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山东赛立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日照凯航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岚山凯航热力有限公司、宋凯、牟艳华名下有房地产,但均已设置抵押或被另案查封,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登记信息。关于网络查控系统反馈的被执行人宋凯等名下的多台车辆,本院赴日照市车管所调取了相关车辆的登记信息,该全部车辆也已设置抵押或被另案查封,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山东赛立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日照天桥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凯航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日照岚山凯航热力有限公司、宋凯、牟艳华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活动。2019年4月8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守吉
审判员 山世增
审判员 张卫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春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