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方格尔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方格尔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德宏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22791号
原告:深圳市方格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高新南七道20号深圳国家工程实验大楼A603、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7153880H。
法定代表人:熊晋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丽娜,女,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德宏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广溧西亚夏汽车城B区03号楼1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327931384N。
法定代表人:蔡春。
原告深圳市方格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德宏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2020年11月12日,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方格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706.1元,由原告深圳市方格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晓燕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 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