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临江市鑫源矿业有限公司与吉林中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民二初字第316号
原告:临江市鑫源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吉林中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江市鑫源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中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江市鑫源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江市鑫源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武云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