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荧、***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执保1196号
申请保全人:**荧,男,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申请保全人:金京子,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保全人:刘万超,男,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保全人:吉林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双德乡超达创业园2号楼6单元,法定代表人:李玉发;
被保全人:张振尧,男,汉族,住长春市农安县;
被保全人:长春市欣利洋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881号西昌小区三期317栋A区,法定代表人:刘军毓;
申请保全人:吴海哲,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执行的吴海哲、**荧、***、金京子、***与刘万超、吉林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振尧、长春市欣利洋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格权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04民初720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第51条、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59277.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或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价值59277.00元投资权益、股权、预期收益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孙伟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