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2民初182号
原告:长春中金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文化印刷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创业孵化基地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吉油领秀朝阳上院A1、A25、A32幢2**103号房。
法定代表人:**发,董事长。
原告长春中金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长春中金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春中金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