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执1183号
申请执行人:**荧,男,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执行人:吉林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超达创业园2号楼6**。
法定代表人:**发。
关于王**荧与吉林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长朝劳人仲裁字[2021]第51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吉林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仲裁裁决书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裁决未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荧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未生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荧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闫 涵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