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立林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立林科技有限公司、淳安县安兴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27执18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立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孙阪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阿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淳安县安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曙光路****(淳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厦门立林科技有限公司与淳安县安兴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127民初79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钱款。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127民初79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二年,其期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叶元聪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