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县杨柳庄镇建丰安装装饰工程处

华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滦县杨柳庄镇建丰安装装饰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民申63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唐山市建设南路**。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滦县杨柳庄镇建丰安装装饰工程处,,经营地滦县杨柳庄村
经营者:***,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系该工程处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江苏东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通榆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华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因与被申请人滦县杨柳庄镇建丰安装装饰工程处及一审第三人江苏东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民终1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申请再审称,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申请人不是买卖合同主体,不是适格当事人;二审法院将一审代理追偿权案由改为债权案由审理,超出一审范围。二审法院对《协议书》(2016.3.1)公章真伪未经调查核实而采纳;二审中被申请人提交第三人出具的《债权转让协议》不属于新证据,且该转让协议与《协议书》、《授权书》、《通知函》内容不符,二审法院对前后矛盾证据未加核实,事实不清;二审法院支持被申请人逾期付款损失49594.56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对本案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二审时被申请人提交的与第三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及二审期间第三人以邮寄方式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给申请人的快递单客户存根及第三人对本案纠纷的书面意见等证据,能够证明第三人已将其对申请人享有的40万元债权,依法转让给被申请人,并已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作为合法债权人起诉主体适格;原审法院依据《债权转让协议》且申请人逾期付款,判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40万元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华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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