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汇利通金属表面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汇利通金属表面技术有限公司、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0财保8号
申请人:天津市汇利通金属表面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97291983R),住所地天津市中北工业园区红运路1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天津)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天津)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064043085Q),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道十号桥招商大厦A区2280-15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市汇利通金属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2017年10月3日,天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邮寄提交本院,后申请人将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89449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高洁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