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天一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道外区芭提某某中心与黑龙江天一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04民初8737号
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芭提***中心,住所地道外区南极街副********。
经营者:高连福,男,196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div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巍,女,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道外区芭提***中心职工,住哈尔滨市松**。
被告:黑龙江天一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鑫悦家园小区******门市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靖宇,黑龙江鼎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芭提***中心与被告黑龙江天一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芭提***中心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芭提***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哈尔滨市道外区芭提***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8元,(已预交8756元,减半收取),由哈尔滨市道外区芭提***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盖雪莲
审 判 员  袁 红
人民陪审员  沈显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