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04执4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天一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310号馨悦家园小区A栋1-1-2层3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王洪力,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浴道芭堤***中心,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南极街副173-12号F栋-1-2层3号。
经营者:高连福,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2019)黑01民终79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黑龙江天一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道外区浴道芭提***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54950.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浴道芭提***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浴道芭提***中心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哈尔滨市道外区浴道芭提***中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浴道芭提***中心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天一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天一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黑01民终79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世清
审判员 王福海
审判员 赵 越
(院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彦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