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25民初810-1号
原告黑龙江天一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先峰路**馨悦家园小区******门市。
法定代表人王洪力,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鄢冬梅,女,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0月6日生,汉族,个体,住宾县。
被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宾县。
原告黑龙江天一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兰学印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