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天一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天一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黑0904执异17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桃山区。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天一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310号馨悦家园小区A1栋1-2层3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桃山区。 被执行人:***,女,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黑龙江天一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异议人***于2023年12月28日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是对自已权利的自行处分,其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