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6民初1535号
原告:***,女,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光亮,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河县鑫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赵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福勇,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玉红,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商河恒泰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济盐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张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宾,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济南市商河恒泰供热有限公司、商河县鑫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心舸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郭宗霞
书 记 员 卢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