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商河恒泰供热有限公司

某某、商河县鑫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6民初1535号

原告:***,女,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光亮,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河县鑫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赵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福勇,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玉红,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商河恒泰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济盐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张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宾,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济南市商河恒泰供热有限公司、商河县鑫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心舸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郭宗霞

书 记 员 卢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