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民初268号
原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温州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河天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市商河恒泰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济盐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商河恒泰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8元,减半收取2209元,由原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