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京0112民初2956号
原告北京市金索恒盾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蓝天宇、天津众和恒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市金索恒盾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市金索恒盾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市金索恒盾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北京市金索恒盾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钱 笑
法官助理 马 帅
书 记 员 福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