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326民初227号 原告:**,男,生于1987年10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宝鸡市眉县。 委托代理人:***,甘肃太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龙首北路西段7号1幢25层52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64183。 法定代表人:谢明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太白汤峪河东岸项目经理。(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27元,减半收取25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淑娟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界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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