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91民初222号
原告:杞县中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产业集聚区经二路北段路东8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洛阳雅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河洛路与金鑫路路口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杞县中信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雅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杞县中信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杞县中信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原告杞县中信商贸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