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4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合肥泓泉档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黄山路599号时代数码港大厦13层1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356641409。
法定代表人:姜志,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合肥泓泉档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泓泉档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泓泉档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31元(其中支付工资681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唐 峻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盼盼
书 记 员 刘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