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540苏州群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华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民终15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群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开平路450号3幢501。
法定代表人:卞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江市华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社区新营村。
法定代表人:俞伟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丰,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苏州群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江市华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9民初8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群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苏州群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玲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