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苏州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09民初1301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楷高,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开平路******。
法定代表人:卞芊。
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苏州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由审判员王惠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楷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群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工伤医疗费10277.59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群业公司工伤待遇一案,业经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并经法院判决已经生效,现原告受伤部位钢板已经取出,并已经康复,就未处理工伤医疗费,双方协商无果,原告申请仲裁,仲裁不予受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群业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在群业公司承包的工地上工作,2017年11月8日,***在工作中从高处坠落受伤,经苏州永鼎医院诊断为右上臂外伤。***在苏州永鼎医院共计住院15天,实际支出护理费1800元。出院后,苏州永鼎医院共建议程国良休息三个月。2017年12月25日,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受到的伤害为工伤,该决定书上载明的单位为群业公司。2018年1月3日,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鉴定认为***所受伤害构成伤残九级。
2018年7月10日,***向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群业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53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3000元、护理费1800元、交通费1000元及后续治疗费10000元。2018年8月21日,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与群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8年7月10日起解除,群业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1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停工留薪工资34500元及护理费1800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群业公司不服上述裁决,遂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2018年11月30日,本院作出(2018)苏0509民初1129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苏州群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8年7月10日解除。二、苏州群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642.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停工留薪工资15974.4元及护理费1800元。
2019年6月,***在永鼎医院治疗,诊断:右肱骨骨折内固定取出术,共支出医疗费10277.59元。
2019年9月16日,***向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群业公司支付医疗费10277.59元。当日,该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重新申请劳动仲裁,不予受理。***不服该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2019年8月12日,苏州群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苏州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民事判决书、病历、出院记录、发票,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受伤,经认定为工伤,理应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被告群业公司应当承担原告的上述医疗费。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裁判。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10277.59元。
支付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苏州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王 惠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文秋
相关法律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