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5327吴江市永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民初15327号
原告:吴江市永禾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建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民,苏州市吴江区盛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卞芊,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永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永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16元、保全费3970元,合计9286元,由原告吴江市永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