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友泰森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苏州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5463号-1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友泰森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横扇街道菀坪社区同心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吴忠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恒乾,苏州市吴江区横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苏州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开平路450号3幢501。
法定代表人:卞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唐盛,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忠友,男,1964年3月2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原告苏州友泰森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吴忠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被告苏州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反诉原告苏州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书面通知,未按期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本诉原告苏州友泰森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本诉被告苏州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苏州友泰森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诉原告苏州友泰森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反诉原告苏州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按撤回反诉处理。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20元,由本诉原告苏州友泰森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国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高文倩
书 记 员 李佳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