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8751苏州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8751号
原告:苏州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开平路****501。
法定代表人:卞芊。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唐盛,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苏州***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横扇菀坪社区同心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楷高,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4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942元由原告苏州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辉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邱清颖
书 记 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