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苏州群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9民初173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万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万事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被告:苏州群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西塘桥南侧油车小区店面。
法定代表人:卞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群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厉昱中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仓公鼎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