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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与深圳市仁用电子系统有限公司,易安信电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与深圳市仁用电子系统有限公司,***电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19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578号
原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友谊路4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正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6层。
法定代表人姚欣。
被告深圳市仁用电子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深南东路2010号奥康德大厦11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两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9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江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左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