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21执保79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用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五路**好成科技园1515。组织机构代码91440300708496152U。
被执行人:山东晋煤明升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经济开发区灵山大道以西、堡头大街以北。组织机构代码913709216894825982。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2)鲁0921民初436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81311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