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0337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州路180号1幢第1层01、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用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鸳湖社区观盛五路**好成科技园15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金钟,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用信息有限公司、第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审理中,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深圳****用信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用信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诉、反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诉)。
准许深圳****用信息有限公司撤诉(反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案件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用信息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周 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袁 芳
书 记 员 郑海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