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602民初2562号
原告:中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曾用名“山西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负责人: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山西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朔州市朔城区北旺庄街道办事处南邢家河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许某,系该村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上海天尚(朔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曾用名“山西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州市朔城区北旺庄街道办事处南邢家河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中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曾用名“山西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曾用名“山西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曾用名“山西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3元,由原告中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曾用名“山西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朔 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森枝
书 记 员 魏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