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晋0602民初2561号
原告:中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曾用名“山西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负责人: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山西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朔州市朔城区北旺庄街道办事处南邢家河村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部。
负责人:许某,系该项目部经理
被告:朔州市朔城区北旺庄街道办事处南邢家河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许某,系该村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上海天尚(朔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州市朔城区北旺庄街道办事处南邢家河村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部(以下简称“南邢家河项目部”)、朔州市朔城区北旺庄街道办事处南邢家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邢家河村委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邢家河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南邢家河项目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共计95.8万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15日,南邢家河项目部为建设南邢家河村新建回迁安置小区一期、二期项目,经与中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协商由中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为该一期、二期工程进行施工图纸设计,同时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一期项目名称为玫瑰苑小区、丁香苑小区、鑫农苑小区,共计设计费631900元;二期项目名称为:尚书苑小区、松竹苑小区、紫瑞苑小区,共计设计费526100元。一期、二期的设计内容均为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室外道路及地下管沟专业的施工图设计并提供工程建设期后续服务。合同签订后,中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向南邢家河项目部提供了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等。2014年1月29日,南邢家河项目部向中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用20万元,此后对于剩余设计费二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为维护中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南邢家河项目部未作答辩。
南邢家河村委会辩称,1.案涉工程未经招投标程序,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无效合同。案涉工程为南邢家河新建回迁安置小区工程,安置小区的工程设计直接关系公众安全,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因此,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时,被答辩人没有相应的设计资质,违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3.本案事实是,案涉工程由施工方直接找的勘察设计方即中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并未经村委会同意,而且当时施工方承诺设计费由他们直接支付,中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设计方案并未交与答辩人。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中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期)、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二期)、增值税发票、转款凭证、设计图纸、情况说明,南邢家河村委会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设计合同系后补签的,应由施工方付款。但南邢家河村委会没有相反的证据向本院提供。对中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南邢家河项目部作为发包人,委托中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原名称山西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作为设计人,为建设南邢家河村新建回迁安置小区一期、二期项目进行设计,中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分别作出回迁安置小区平面布置图,2013年9月15日,中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南邢家河项目部签订了南邢家河村新建回迁安置小区《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期)、(二期)。(一期)设计合同约定:设计方设计玫瑰园小区、丁香苑小区、鑫农苑小区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室外道路及地下管沟专业的施工图设计并提供工程建设期后续服务。设计费为631900元。(二期)设计合同约定:设计尚书苑小区、松竹苑小区、紫瑞苑小区的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室外道路及地下管沟专业的施工图设计并提供工程建设期后续服务,设计费为526100元。签订合同时,中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资质等级为乙级。南邢家河项目部采用了中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设计图纸和施工图。2014年1月29日,南邢家河项目部给付山西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20万元设计费。2021年6月10日,中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南邢家河项目部在“关于朔州市××区一期、二期设计费用情况说明”上盖章,双方法人签字,确认南邢家河项目部至2021年6月10日还欠中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用95.8万元。现南邢家河村委会以双方签订合同没有进行招投标,中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没有资质为由拒付下欠设计费,双方形成诉讼。
另查明,中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原名为山西天元设计有限公司,2019年8月27日进行的企业名称变更。南邢家河项目部系南邢家河村委会设立。
本院认为,南邢家河村委会认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补签的,既然是补签的合同,南邢家河项目部签字盖章,说明即使当时没有经过南邢家河项目部同意,但南邢家河项目部事后的签字盖章视为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进行了追认。中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和南邢家河项目部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因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规定,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为无效合同,导致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中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现已实施设计行为,南邢家河项目部也已受益,南邢家河项目部以合同无效拒付设计费有违合同公平原则,故南邢家河项目部应当支付中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相应设计款。在2021年6月10日的“关于朔州市××区一期、二期设计费用情况说明”上南邢家河项目部再次盖章,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南邢家河项目部至2021年6月10日还欠中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用95.8万元。故南邢家河项目部应当支付中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下欠设计款95.8万元。因南邢家河项目部是临时的职能部门,对外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资格,故驳回中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南邢家河项目部的诉讼请求,南邢家河村委会作为该项目部的上级设立部门,应负给付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朔州市朔城区北旺庄街道办事处南邢家河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958000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朔州市朔城区北旺庄街道办事处南邢家河村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部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90元,由被告朔州市朔城区北旺庄街道办事处南邢家河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朔 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森枝
书 记 员 魏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