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中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朔州市朔城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晋0602民初2335号 原告:中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原山西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140600776732962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朔州市朔城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原朔州市朔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统一社会代码11140602012480945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中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原山西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州市朔城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原朔州市朔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原山西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朔州市朔城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原朔州市朔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原山西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设计费2331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5日,被告朔州市朔城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原朔州市朔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实施朔城区妇***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业务用房及附属设施改造工程,经与原告中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原山西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协商,由原告为该工程进行施工图纸设计,同时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工程设计范围为规划土地内相关建筑物的有关建筑、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总图及室外配套专业的设计;工程设计阶段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设计总价款为人民币2331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等。2018年10月16日,原告应被告要求为被告出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但被告至今未予支付合同约定的设计费。被告的行为已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朔州市朔城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辩称,无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于无争议的事实与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3月5日,被告朔州市朔城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原朔州市朔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实施朔城区妇***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业务用房及附属设施改造工程,与原告中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原山西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合同约定:工程设计范围为规划土地内相关建筑物的有关建筑、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总图及室外配套专业的设计;工程设计阶段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设计总价款为人民币233100元;计划开始设计日期为2018年3月15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为2018年4月20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中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原山西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朔州市朔城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原朔州市朔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供了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等。并于2018年10月16日,开具了总金额为2331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另查明,截至起诉前,被告朔州市朔城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原朔州市朔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未支付本次设计费用。 再查明,山西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变更为中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朔州市朔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9年变更为朔州市朔城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原告中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原山西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州市朔城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原朔州市朔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尚无证据显示上述合同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中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原山西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了工程设计义务,被告朔州市朔城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原朔州市朔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设计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中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原山西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请求被告朔州市朔城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原朔州市朔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支付工程设计费用2331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朔州市朔城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原朔州市朔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原山西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工程设计费233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朔州市朔城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