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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巍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长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2财保558号
申请人:辽宁巍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春都园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327467723。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安徽百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百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长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汇通物流园C区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BX1H97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8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人辽宁巍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长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巍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长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辽宁巍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董明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十五日
书记员***